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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12月25日 法发〔2020〕44号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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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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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84号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没有申请司法鉴定二审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应当准许)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向一建公司释明是否就已完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在一建公司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现一建公司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解决当事人纠纷,本案应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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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425号行政判决书。本案争议焦点是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柘城县政府未在被诉的处理决定中具体引用其适用的法律条文,从形式上看属于适用法律上的瑕疵,但其在一审庭审前及庭审中均依法对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说明,且该说明能够体现柘城县政府在适用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质上不属于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一审据此得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结论,本院不予认可。从对被诉处理决定的审查情况看,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李振生对一审确认违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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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蔡孝敏诉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2019)最高法行申6806号】裁判要旨:公安部所作公复驳字〔2018〕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蔡孝敏申请公开其妻子两次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其作为报警人的丈夫,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了报警的事由、经过及有关内容,应当知晓其妻子报警内容,蔡孝敏多次向公安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以获取所描述政府信息为目的,实质上是对110接处警的执法行为不服,对此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救济权利。蔡孝敏提交的诉讼材料亦说明其已经知悉有关信息,故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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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罗集兵是否具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此应根据在案证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违停”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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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涉《土地置换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明确约定了置换土地的地块、位置、价格等内容,因此,其性质应为土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据此,土地出让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式合同,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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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的规定,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相关职权已由法律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因此,查扣车辆等交通管理执法活动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即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包括第三项“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在内的十四类职责,该条规定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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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侵害其社保权益的,可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