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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例】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8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劳务承包人以伪造农民工工资虚报账目方式向建筑公司骗取工程款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事案例】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8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劳务承包人以伪造农民工工资虚报账目方式向建筑公司骗取工程款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工程亏损。为填补亏空,被告人汪某、吴某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向伟赫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随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吴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虚增了工资共计192.3202万元,其中为被告人江某甲虚增了未结工资36.9022万元,为被告人潘某虚增了未结工资18.4045万元。被告人汪某、吴某将被虚报的未结工资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嘱咐如有伟赫公司人员核实工资,则以上述虚报的数目与之核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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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9
  • 【管辖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辖13号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得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故意规避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情形,故应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管辖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辖13号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得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故意规避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情形,故应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30日第7版【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辖13号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得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除存在故意规避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外,可以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案涉《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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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 郭海洋在2014年6月向我出具的无罪判决书,如果他那时就患有精神病,那他当时参与审理的其他案件是不是也都无效?
    郭海洋在2014年6月向我出具的无罪判决书,如果他那时就患有精神病,那他当时参与审理的其他案件是不是也都无效?
    https://www.163.com/dy/article/EBGUVR9S0514C1JT.html…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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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0
  • 【指导案例第1396号】杨某、颜某、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之定性
    【指导案例第1396号】杨某、颜某、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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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8
  • 对于超标电动车和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到底是应该管生产者还是购买者?
    对于超标电动车和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到底是应该管生产者还是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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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6
  • 【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407号匡某海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债权人未履行完毕另案债务,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407号匡某海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债权人未履行完毕另案债务,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申请执行的主体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为限,债权转让是引起申请执行主体扩张的原因之一。根据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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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3
  •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再审案(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港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再审案(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港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鉴定的质押物是否超范围。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万杰隆公司向港务公司提交的清单载明转移至大顺仓库的质押物有272589件,而2019年12月16日至23日,鑫八闽公司清点时发现物品实际数量为273787件。鑫八闽公司称因现场没有吊牌而信息不详的物品有两万多件,无法区分出多出的物品并确定价值,所以实际鉴定273787件货物。万杰隆公司称其提供的质押物均有吊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鉴定范围包括了部分非质押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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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3
  • 【金融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1193号  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北京中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年利率转换为日利率按360天还是365天换算?)
    【金融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1193号 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北京中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年利率转换为日利率按360天还是365天换算?)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合同》系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贷款人与融兴公司作为借款人、东亚公司作为项目用款人而签订。在《借款合同》中并未对借款利息以365天还是360天作为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鉴于国家开发银行系银行,故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来确定案涉《借款合同》所涉及贷款利息的利率换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即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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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6
  • 【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再审申请人张红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再审申请人张红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1、债权申报和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破产法》第45条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以及《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所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15日),目的均是督促债权人、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促进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避免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及时清偿利益造成损害。2、如异议人未在上述规定的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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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3
  • 【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最高法执监358号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不应再承担《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最高法执监358号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不应再承担《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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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2
  • 【建工案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1471号中山市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即便总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分公司也不能以得到齐创总公司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建工案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1471号中山市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即便总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分公司也不能以得到齐创总公司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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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6
  •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镇江建工集团与大同市云中水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镇江建工集团与大同市云中水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案涉工程价款是按照“综合单价”计算还是“可调价格”计算,如果按照“可调价格”计算工程价款,万兴造价公司、圣丰泰造价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计算案涉工程价款依据的问题。(三)建工集团主张给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四)建工集团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的问题。(五)建工集团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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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4
  • 【劳动案例】上海二中院朱X与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员工拒绝调动不到新岗位工作构成旷工吗?)
    【劳动案例】上海二中院朱X与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员工拒绝调动不到新岗位工作构成旷工吗?)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就本案而言,仲量联行上海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朱X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员工手册》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本案中,因业主撤销相关岗位,仲量联行上海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朱X的工作地点有据可循,并无不当。其次,仲量联… [更多]
    7626
    2024-02-12
  • 【解除合伙】论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民事裁定书周立新与郭久村合伙纠纷案,合伙人不配合提供合伙账目,是否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除合伙】论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民事裁定书周立新与郭久村合伙纠纷案,合伙人不配合提供合伙账目,是否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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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3
  • 【合伙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 民 事 裁 定 书周立新与郭久村合伙纠纷案(合伙人不配合提供合伙账目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伙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 民 事 裁 定 书周立新与郭久村合伙纠纷案(合伙人不配合提供合伙账目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裁判要旨】作为合伙人的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原告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也即,个人合伙在未经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更多]
    15896
    2024-01-23
  • 【律师费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合同无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告方聘请律师的律师代理费?
    【律师费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合同无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告方聘请律师的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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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62
    2024-01-06
  • 【植物新品种】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4587号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答辩及本案案情,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德农公司是否侵犯了金博士公司享有的“郑58”植物新品种权;(二)一、二审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一)德农公司是否侵犯了金博士公司享有的“郑58”植物新品种权二审法院认为联合声明的效力期限应截止于2010年7月1日,之后,德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侵犯了金博士公司享有的“郑58”植物新品种权。德农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联合声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德农公司已经取得了“郑58”品种权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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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5
  •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诉讼时效)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即起诉之前,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并不明确。而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称建工集团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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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5
  •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233号潘秀龙、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未询问原告意见而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引发再审)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233号潘秀龙、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未询问原告意见而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引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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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5
  •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再185号刘宗立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未经原告诉请直接判令法院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再185号刘宗立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未经原告诉请直接判令法院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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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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