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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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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申请执行的主体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为限,债权转让是引起申请执行主体扩张的原因之一。根据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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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债权申报和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破产法》第45条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以及《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所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15日),目的均是督促债权人、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促进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避免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及时清偿利益造成损害。2、如异议人未在上述规定的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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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时间:2020-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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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1-15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从严限制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严格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审查、禁止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等三项建议。您的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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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民初124号,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债权人对执行法院未按照竞买公告中“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规定,在拍卖成交款分配方案中优先扣留拍卖成交应缴交易税费不服而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参与分配债权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税收征管部门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向执行部门提起执行异议申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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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武昌城环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可否提起上诉。二、武昌城环公司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人,是否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关于焦点问题一,武昌城环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可否提起上诉的问题。本案一审原告为国通信托公司,一审判决为驳回国通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武昌城环公司对一审的裁判结果无异议,但对于其中的部分裁判理由有异议并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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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首先,就本案涉案债务性质,该债务系第三人张XX个人为他人提供反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该债务系张XX个人债务。其次,涉案被执行房产系张XX与姚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由于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张XX个人债务,并被法院依法进行拍卖。对于拍卖所得款项,姚XX作为共有人,要求分割所得价款的一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当中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故姚XX的诉请应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张XX与姚XX存在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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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00号周陶四川钎秋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是否还可以直接追加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该企业转让、变更投资人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故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为奇胜水电站,奇胜水电站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该企业转让、变更投资人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