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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承包了XX镇XX村村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和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被告人王明X在工程验收时采用虚报、多报工程项目骗取国家工程资金83925.72元;在脱贫攻坚环境整治工程项目上采用虚报、多报工程项目骗取国家工程资金63133.59元,累计骗取国家工程资金147059.31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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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刑初165号陈孙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孙文驾驶的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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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彭阳县人民法院 (2020)宁0425刑初68号王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1驾驶的无号“雷丁”牌电动车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1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王某1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