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例】会昌县人民法院 (2020)赣0733刑初7号王明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领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
会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赣0733刑初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承包了XX镇XX村村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和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被告人王XX在工程验收时采用虚报、多报工程项目骗取国家工程资金83925.72元;在脱贫攻坚环境整治工程项目上采用虚报、多报工程项目骗取国家工程资金63133.59元,累计骗取国家工程资金147059.3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XX退清了全部赃款,并于2019年7月11日自行至XX派出所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王XX有自首及退赃且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明X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扶贫政策和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文化广场工程多计工程款明细表、项目验收表、完税证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表格、施工合同、XX村文化广场项目现场照片,证人陈X、蓝X、刘X、刘XX、肖X、何X证言及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工程建设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经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明X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有自首及退赃且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XX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XX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对被告人王XX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羁押一天)。
二、被告人王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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