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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赤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陈卫军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次,关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陈卫军与赤心公司存在财产混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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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共计约2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理中,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张某银行存款2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后,王某申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俗称“迟延履行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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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在杨蜀冰已不再担任被执行人华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应否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知,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该条第一款所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