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8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劳务承包人以伪造农民工工资虚报账目方式向建筑公司骗取工程款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魏某挂靠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赫公司),与周某合伙承接了浙江慈溪市新城吾悦广场项目工程。后魏某以伟赫公司名义与周某负责的南京淳顺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17年10月,被告人汪某与南京淳顺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慈溪新城吾悦厂场项目工程的木工制模作业。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工程亏损。为填补亏空,被告人汪某、吴某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向伟赫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随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吴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虚增了工资共计192.3202万元,其中为被告人江某甲虚增了未结工资36.9022万元,为被告人潘某虚增了未结工资18.4045万元。被告人汪某、吴某将被虚报的未结工资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嘱咐如有伟赫公司人员核实工资,则以上述虚报的数目与之核实。
2019年1月29曰至1月31曰间,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等人至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伟赫公司,提供虚假民工工资账目单,向魏某及伟赫公司索要剩佘工程款(包括合同约定的尾款、双方存在争议的因工程增量、变量增加的工程款以及上述虚增的民工工资)。在魏某向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人核对其实际未结工资时,二被告人以虚假的未结工资数额向魏某索要工资。后因魏某发现有民工工资造假报警而未得逞。2019年1月31曰,被告人汪某、吴某、潘某被当场查获。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江某甲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产,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甲、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江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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