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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丽丽(化名)因与被上诉人万源(化名)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1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康XX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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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盐业延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敦化市盐务局)盐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3行初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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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法定代表人:毕圣国,该局局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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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斯曼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秋生、薄连明、史万文、贺成明、王红波、李海滨(以下简称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破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16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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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没有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没有开发建设(未达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产生变更,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赣01刑终字第685号公诉机关指控:江西华X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4月变更为“南昌华X公司”)成立后,省文联牵头开展了项目立项、选址等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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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共计约2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理中,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张某银行存款2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后,王某申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俗称“迟延履行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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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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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在杨蜀冰已不再担任被执行人华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应否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知,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该条第一款所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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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背靠背条款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分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下,总包单位主张背靠背条款的抗辩,应该对总包合同的催告验收、审计、结算、收款等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3.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中建X局提出双方约定了在大X建设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中建X局不负有付款义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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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分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下,总包单位主张背靠背条款抗辩,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业主向总包单位支付,则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支付,以符合公平原则。案涉工程项目在2015年6月30日已施工完毕。2018年7月6日,X建湖北分公司与十X冶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才达成《结算协议》,并对剩余26687526.68元的工程价款(总工程价款为45133226.68元),约定:“结算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一个月内支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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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泰X公司要求X团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围绕X团建设公司的上诉意见及泰X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根据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认定意见如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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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背靠背条款是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条款,当事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不是工程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而是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艺X公司应当向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00万元。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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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关于利息等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利息系法定孳息,相较于本金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基于该特性,如权利人在主张本金债权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权利人主张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及于利息债权。在权利人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义务人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要求,理应为包括交易主体在内的社会各方普遍遵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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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王x诚等三人支付房款,越州公司交付房屋;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建行青海分行将王x诚等三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越州公司,越州公司实际用款。王忠诚等三人并不支配购房贷款,但需偿付贷款本息。如果案涉合同正常履行,王忠诚等三人取得房屋,各方权利义务亦可保持平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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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刚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8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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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9条第2款关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本条款只是解决个体工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问题,而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才能确定。2.《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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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瑞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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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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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关于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因越州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王X诚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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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青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X诚,一审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州公司),一审第三人王X博、王X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行青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伟、被上诉人王X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邦、一审被告越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