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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00号周陶四川钎秋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是否还可以直接追加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该企业转让、变更投资人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故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为奇胜水电站,奇胜水电站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该企业转让、变更投资人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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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终51号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能否以违约方未付的剩余款项为基础考量违约金约定)一审判决认定受让方构成违约,判令其继续支付剩余的19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无不当。受让方在二审答辩中还主张,其即便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表明其已经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从本案受让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其毕竟已向转让方支付了3600万元,仅剩1900万元余款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主张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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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推动依据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政策有效落实,并由个案到类案,与行政机关磋商,促进劳动纠纷诉源治理。退休年龄关涉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的年限和数额,与企业和职工利益直接相关,应当依法确定。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管理员工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实际从事的岗位性质依法确定,与其原有的工人或干部身份不必然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企业员工不服退休审批的行政诉讼监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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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原审判决判令海成公司对黄建荣向伟富公司支付服务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其次,案涉《咨询中介协议》系黄建荣以其个人名义签署,海成公司并非该协议的签约当事人,伟富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黄建荣与其签订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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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60号 郑祥庄因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转包可比对发包人的法律责任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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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从上述协议订立及履行的情况看,亚德公司以预付名义出借款项,在出借时预扣部分利息,弘霖公司需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原判决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于X伟作为弘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亚德公司出借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煤炭,部分用于经营其个人的粮食生意,部分用于行贿,部分用于杜X艳经营的火锅店,部分用于买房和购车,财务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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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赤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陈卫军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次,关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陈卫军与赤心公司存在财产混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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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首先,张某某虽然于2017年12月在三一重工公司的学习培训签到表上签字,但其于2018年9月1日才入职三一智造公司,两公司属于不同的用工主体,三一智造公司主张张某某对三一智造公司的《问责管理制度》接受过培训,依据不足。其次,即使是根据三一智造公司《问责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有在张某某代同事考勤打卡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下,三一智造公司才能行使解除权。综合本案情况,张某某仅存在一次代打卡行为,且其本人已写下《情况说明》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三一智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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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广瀚公司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广瀚公司主张因陈某某长期旷工、迟到早退而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则称2020年6月24日陈东曾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说明理由,其未收到书面通知。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分析,双方均确认广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于2020年6月24日通知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陈某某称广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解除理由,但二审中证人马某到庭作证称,2020年6月24日,陈东向陈某某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当面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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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员工虽然存在代打卡行为,但具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可能认定员工不构成严重违纪。员工虽然存在代打卡行为,但结合其曾经多次向公司、考勤系统开发商反馈的事实,法院认为该员工借用他人手机打卡确系信号不好无法登录公司系统导致,该员工并不存在违纪行为。而公司亦未就违纪行为与该员工核实或由其申辩,故法院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部分法院还会参考该员工当天是否正常工作、该员工工作性质是否经常在外出勤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是否存在伪造考勤记录的主观故意。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同时,对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规定了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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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3987号凌某某与自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代打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理依据的前提是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员工的规章制度中对“代打卡”“代考勤”的严重违纪行为有明确规定。单位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并规定行为后果,员工仍超过规定的违反次数让他人代为考勤或代他人考勤的,此时员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法院普遍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双方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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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提字第178号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裁判要点】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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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再94号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宝塔房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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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宋祖兴是否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二)宋祖兴是否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中的保密约定;(三)在违反前述约定的情况下,宋祖兴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宋祖兴是否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按照《离职后义务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自宋祖兴离职之日起二年内,宋祖兴不得到与大西洋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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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刑初165号陈孙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孙文驾驶的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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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根据2016年10月21日的蓝卡康泰公司章程所载,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