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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工程亏损。为填补亏空,被告人汪某、吴某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向伟赫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随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吴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虚增了工资共计192.3202万元,其中为被告人江某甲虚增了未结工资36.9022万元,为被告人潘某虚增了未结工资18.4045万元。被告人汪某、吴某将被虚报的未结工资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嘱咐如有伟赫公司人员核实工资,则以上述虚报的数目与之核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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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30日第7版【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辖13号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得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除存在故意规避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外,可以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案涉《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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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申请执行的主体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为限,债权转让是引起申请执行主体扩张的原因之一。根据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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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关于鉴定的质押物是否超范围。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万杰隆公司向港务公司提交的清单载明转移至大顺仓库的质押物有272589件,而2019年12月16日至23日,鑫八闽公司清点时发现物品实际数量为273787件。鑫八闽公司称因现场没有吊牌而信息不详的物品有两万多件,无法区分出多出的物品并确定价值,所以实际鉴定273787件货物。万杰隆公司称其提供的质押物均有吊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鉴定范围包括了部分非质押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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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涉《借款合同》系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贷款人与融兴公司作为借款人、东亚公司作为项目用款人而签订。在《借款合同》中并未对借款利息以365天还是360天作为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鉴于国家开发银行系银行,故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来确定案涉《借款合同》所涉及贷款利息的利率换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即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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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债权申报和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破产法》第45条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以及《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所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15日),目的均是督促债权人、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促进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避免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及时清偿利益造成损害。2、如异议人未在上述规定的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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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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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案涉工程价款是按照“综合单价”计算还是“可调价格”计算,如果按照“可调价格”计算工程价款,万兴造价公司、圣丰泰造价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计算案涉工程价款依据的问题。(三)建工集团主张给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四)建工集团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的问题。(五)建工集团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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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就本案而言,仲量联行上海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朱X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员工手册》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本案中,因业主撤销相关岗位,仲量联行上海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朱X的工作地点有据可循,并无不当。其次,仲量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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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裁判要旨】作为合伙人的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原告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也即,个人合伙在未经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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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答辩及本案案情,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德农公司是否侵犯了金博士公司享有的“郑58”植物新品种权;(二)一、二审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一)德农公司是否侵犯了金博士公司享有的“郑58”植物新品种权二审法院认为联合声明的效力期限应截止于2010年7月1日,之后,德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侵犯了金博士公司享有的“郑58”植物新品种权。德农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联合声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德农公司已经取得了“郑58”品种权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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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即起诉之前,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并不明确。而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称建工集团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