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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07号陆超、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裁判要点】认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需区分第三人善意与否。第三人善意,实际出资人不能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因股权被转让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名义股东赔偿。第三人恶意,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际出资人事后追认,则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与名义股东恶意串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名义股东的转让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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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彭阳县人民法院 (2020)宁0425刑初68号王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1驾驶的无号“雷丁”牌电动车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1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王某1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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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涉《土地置换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明确约定了置换土地的地块、位置、价格等内容,因此,其性质应为土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据此,土地出让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式合同,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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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的判断。本案中,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登记在吴X雄名下4663410股山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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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申请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81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381号一、关于公司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对抗该股权名义持有人的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司法强制执行问题在本案所涉及的执行案件中,中行南郊支行是申请执行人,成城公司是被执行人,华冠公司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执行标的是成城公司名下登记的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1000万股份。根据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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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关系,实际上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第三人并非仅包括与名义股东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还包括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因此代持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向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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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46号【裁判要旨】1.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看,股份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就外部关系而言,名义股东是其名义上所持股权的责任承担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名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同样应当是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权利享有者,即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应当作为其责任财产而对外承担责任。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