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广瀚公司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广瀚公司主张因陈某某长期旷工、迟到早退而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则称2020年6月24日陈东曾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说明理由,其未收到书面通知。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分析,双方均确认广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于2020年6月24日通知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陈某某称广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解除理由,但二审中证人马某到庭作证称,2020年6月24日,陈东向陈某某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当面交… [更多]
-
如该员工虽然存在代打卡行为,但具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可能认定员工不构成严重违纪。员工虽然存在代打卡行为,但结合其曾经多次向公司、考勤系统开发商反馈的事实,法院认为该员工借用他人手机打卡确系信号不好无法登录公司系统导致,该员工并不存在违纪行为。而公司亦未就违纪行为与该员工核实或由其申辩,故法院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部分法院还会参考该员工当天是否正常工作、该员工工作性质是否经常在外出勤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是否存在伪造考勤记录的主观故意。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同时,对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规定了严… [更多]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3987号凌某某与自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代打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理依据的前提是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员工的规章制度中对“代打卡”“代考勤”的严重违纪行为有明确规定。单位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并规定行为后果,员工仍超过规定的违反次数让他人代为考勤或代他人考勤的,此时员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法院普遍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双方争… [更多]
-
【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罗集兵是否具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此应根据在案证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违停”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提字第178号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裁判要点】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 [更多]
-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再94号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宝塔房地… [更多]
-
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宋祖兴是否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二)宋祖兴是否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中的保密约定;(三)在违反前述约定的情况下,宋祖兴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宋祖兴是否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按照《离职后义务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自宋祖兴离职之日起二年内,宋祖兴不得到与大西洋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 [更多]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刑初165号陈孙文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孙文驾驶的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更多]
-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根据2016年10月21日的蓝卡康泰公司章程所载,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