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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冀行申951号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久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下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半壁山路段时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冀行申951号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久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下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半壁山路段时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冀行申951号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久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下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半壁山路段时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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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5
  • 【劳动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刘志敏诉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公司规章中薪酬保密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刘志敏诉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公司规章中薪酬保密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基本案情原告刘志敏诉称:刘志敏于2009年4月6日进入天龙公司工作,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种为电子调试岗位,工资约为每月4567.3元。2012年4月16日,天龙公司以刘志敏等七人要求加薪为由非法解除与刘志敏的劳动关系。刘志敏在被天龙公司通知除名之前从未接到天龙公司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天龙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刘志敏的利益。2012年5月15日,刘志敏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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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5
  •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906号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文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实际施工人能否在承包人破产状态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906号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文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实际施工人能否在承包人破产状态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袁文忠作为实际施工人仅能根据无效的转包合同要求其返还工程价款,故案涉工程款应当支付给明业公司的观点错误;2.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本案因为案涉工程为政府投资的学校不能进行拍卖,发包人具有履行能力,实际施工人不需要借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实现债权。且破产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也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司法解释是对破产法所涉及的全体债权人利益和建设工程这一特殊领域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权衡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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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6
  • 【执行案例】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赣11民初124号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鄱阳县税务局徐X莉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民事判决书(在拍卖成交款分配方案中优先扣留拍卖成交应缴交易税费不服而提出的异议)
    【执行案例】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赣11民初124号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鄱阳县税务局徐X莉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民事判决书(在拍卖成交款分配方案中优先扣留拍卖成交应缴交易税费不服而提出的异议)
    裁判要旨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民初124号,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债权人对执行法院未按照竞买公告中“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规定,在拍卖成交款分配方案中优先扣留拍卖成交应缴交易税费不服而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参与分配债权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税收征管部门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向执行部门提起执行异议申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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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6
  • 【金融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14号 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金融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14号 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14号 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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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6
  • 【刑事审判参考】第319号案例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件事实超出起诉事实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罪名变更时,须经检察院变更、补充起诉程序,对新的起诉事实调查、辩论后才能变更罪名))
    【刑事审判参考】第319号案例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件事实超出起诉事实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罪名变更时,须经检察院变更、补充起诉程序,对新的起诉事实调查、辩论后才能变更罪名))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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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3
  • 【管辖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78号原告锡山区斗米乐中式快餐店与被告何本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
    【管辖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78号原告锡山区斗米乐中式快餐店与被告何本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78号原告锡山区斗米乐中式快餐店与被告何本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实际是被告应负有的合同义务。此时,“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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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3
  • 【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武汉市武昌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但裁判理由造成其不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武汉市武昌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但裁判理由造成其不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武昌城环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可否提起上诉。二、武昌城环公司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人,是否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关于焦点问题一,武昌城环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可否提起上诉的问题。本案一审原告为国通信托公司,一审判决为驳回国通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武昌城环公司对一审的裁判结果无异议,但对于其中的部分裁判理由有异议并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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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0
  • 【执行案例】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8民终1074号浙江云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利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
    【执行案例】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8民终1074号浙江云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利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
    本院认为,首先,就本案涉案债务性质,该债务系第三人张XX个人为他人提供反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该债务系张XX个人债务。其次,涉案被执行房产系张XX与姚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由于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张XX个人债务,并被法院依法进行拍卖。对于拍卖所得款项,姚XX作为共有人,要求分割所得价款的一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当中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故姚XX的诉请应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张XX与姚XX存在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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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0
  • 【婚姻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2民终11457号(1保证人配偶明知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债务但并未阻止不构成保证人配偶对该保证债务承担责任的同意。2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2民终11457号(1保证人配偶明知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债务但并未阻止不构成保证人配偶对该保证债务承担责任的同意。2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吴XX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解决该争议焦点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吴XX是否是保证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作为一种债务承担,在确定民事主体承担保证责任时,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民事主体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观涉案担保书,首部所列保证人中,吴XX所列身份系昶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是昶昇公司,而非作为自然人的吴XX。虽然吴XX本人在担保书尾部签字,但基于担保书所列明的保证人范围及吴XX作为昶昇公司的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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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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