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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张承张家口管理处购买涉案“美人榆”苗木并直接栽种于高速公路绿化带以及公路两侧,系对繁殖材料的使用,不属于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此外,虽然涉案“美人榆”属于无性繁殖品种,但张承张家口管理处未对其进行扦插、嫁接等扩繁处理,故其行为亦不属于繁殖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因此,张承张家口管理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对其行为定性有误,在此基础上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亦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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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即起诉之前,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并不明确。而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称建工集团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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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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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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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管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现将《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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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日(2016年1月1日)之后、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浪升合作社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二)浪升合作社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三)一审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一)浪升合作社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浪升合作社上诉主张被诉侵权山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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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日(2016年1月1日)之后、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问题为:奥孚苗木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郑果红公司是否实施了繁殖、销售“鲁丽”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一)奥孚苗木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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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宝光大棚合作社是否实施了侵害北方丰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宝光大棚合作社是否为本案侵权主体;二是《检验报告》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三是原审法院认定的60000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一)宝光大棚合作社是否为本案侵权主体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