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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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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申请执行的主体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为限,债权转让是引起申请执行主体扩张的原因之一。根据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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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关于鉴定的质押物是否超范围。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万杰隆公司向港务公司提交的清单载明转移至大顺仓库的质押物有272589件,而2019年12月16日至23日,鑫八闽公司清点时发现物品实际数量为273787件。鑫八闽公司称因现场没有吊牌而信息不详的物品有两万多件,无法区分出多出的物品并确定价值,所以实际鉴定273787件货物。万杰隆公司称其提供的质押物均有吊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鉴定范围包括了部分非质押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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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84号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没有申请司法鉴定二审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应当准许)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向一建公司释明是否就已完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在一建公司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当。现一建公司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解决当事人纠纷,本案应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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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425号行政判决书。本案争议焦点是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柘城县政府未在被诉的处理决定中具体引用其适用的法律条文,从形式上看属于适用法律上的瑕疵,但其在一审庭审前及庭审中均依法对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说明,且该说明能够体现柘城县政府在适用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质上不属于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一审据此得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结论,本院不予认可。从对被诉处理决定的审查情况看,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李振生对一审确认违法、… [更多]